【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訴第380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此師非彼濕,我濕故我師】評論
請教各路英雄,(A)破題點是在「被告未依約定應行債務」並不是和解無效or撤銷原因嗎
【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評論
我覺得是因為已經成立和解了,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所以不能再請求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