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 (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4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n、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n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n,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42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n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n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n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