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八、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三)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失能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 )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及圖 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投資報酬之描述、舉例 ,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資標的並 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依合理之預期報酬率舉例,並分別 列示以總保費及淨投資金額計算之結果。如係屬有條件之保本、 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則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之 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顏色大小均應相同,另應於明顯處加列警 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響該項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 之適用範圍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及違反之效果。 2.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由公司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效表 現,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六(含)範圍內,列舉四種不同數 值之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損之可能性, 則應至少包括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投資報酬率供保戶 參考(例如:百分之六、百分之二、零、負百分之六),並應參 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 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3.如屬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另應揭露所提供保證最低身 故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