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vid Lin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符合下列兩條件時,企業對投資於國外子公司、分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所產生的應課稅暫時性差異得不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a.企業(母公司、投資公司或合資者)有能力控制該暫時性差異迴轉的時點;且 b.該暫時性差異很有可能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迴轉→此種不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為「投資例外」※投資公司對於關聯企業則只有重大影響力而無控制能力,因此不能決定其關聯企業的股利政策,故上述兩條件並不符合。除非合約規定國外關聯企業的盈餘將不會在可預見的未來分配,否則企業應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1.於 X5 年未宣告發放股利→淨利認列為100%2.認列$150,000 投資收益=X5年淨利為$500,000*30%3.會計所得:1,000,0004.稅法不認:150,0005.課稅所得:1,000,000-150,000=850,0006.會計多認產生DTL:150,000*20%=30,000(若未來有分配股利時)7.應付所得稅:850,000*20%=170,0008.所得稅費用:170,000+30,000=200,000(若未來有分配股利時)※因此,題目說「不分配股利」,故無DTL,所得稅費用僅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