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某縣政府辦理一清潔勞務採購案,甲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情形,該機關將甲廠商於109年2月20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年,請問甲廠商自何時才能再參加政府機關之投標?
(A)112年2月19日。
(B)112年2月20日。
(C)112年2月21日。
(D)112年2月22日。第 103 條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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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yami】評論

第 103 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