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7履約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A)百分之五 。 (B)百分之十 。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15 ...
【評論主題】93機關承租辦公廳舍,係屬於何種採購? (A)委任之勞務採購。 (B)租賃之勞務採購。 (C)委任之財物採購。 (D)租賃之財物採購。
【評論內容】
第 2 條
本法所稱採★,★★★★★★、...
【評論主題】96有關勞務採購之驗收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得辦理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B)得以書面審查方式 。 (C)得召開審查會方式。 (D)免辦理驗收。
【評論內容】
第 71 條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
第 73 條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評論主題】95下列有關勞務採購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採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B)得允許共同投標 。 (C)具共通需求特性得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D)得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評論內容】
第 24 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94下列何者非屬勞務採購? (A)印製機關之年刊 。 (B)辦理公務車輛保險 。 (C)採購軟體之使用權利。 (D)辦理公有財產之營運管理。
【評論內容】
第 7 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評論主題】92依採購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勞務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轉包、不得分包。 (B)不得轉包、得分包。 (C)得轉包、不得分包。 (D)得轉包、得分包。
【評論內容】
第 65 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 67 條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評論主題】74.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逾?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五十。
【評論內容】
第 16 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二、總滿分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三、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評論主題】46.採購評選委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A)委員之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三年內曾有委任關係。 (B)機關認為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 (C)採購案件涉及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第 14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評論主題】42.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自何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 (A)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 (B)截止投標之時起。 (C)開標之時起。 (D)召開評選會議之時起。
【評論內容】
第 14-1 條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評論主題】41.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下列何者有誤? (A)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B)價格不納入評分,考量廠商之總評分,以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評論主題】40.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下列何者有誤? (A)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B)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C)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其投標文件無效。 (D)廠商於簡報
【評論內容】
第 10 條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評論主題】38.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其洽減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A)辦理評選前。 (B)評定最有利標後議價前。 (C)採行協商措施時。 (D)評定最有利標後決標前。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36.下列何者非屬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必要事項? (A)綜合評選。 (B)訂定底價。 (C)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D)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32.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何者不正確? (A)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B)由委員互選產生。 (C)召集人/副召集人可不必為委員。 (D)召集人為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
【評論內容】
第 7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論主題】23.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有關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 (B)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C)投標廠商
【評論內容】
第 10 條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評論主題】21.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 (B)召集人應由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C)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D)召集人未
【評論內容】
第 7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論主題】20.評選最有利標,如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簡報及現場詢答而有廠商未出席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列為無效標。 (B)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評選,列為不合格標。 (C)不影響該廠商
【評論內容】
第 10 條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評論主題】18.機關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有利標。招標文件得規定,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第 14 條
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前條方式評定最有利標,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評論主題】14.辦理最有利標,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五十。 (D)無強制規定。
【評論內容】
第 10 條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評論主題】13.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正確? (A)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其投標文件無效。 (B)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所占配分為25%。 (C)廠商得利用簡報機會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評論內容】
第 10 條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前項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評論主題】45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A)公告金額以上。 (B)查核金額以上。 (C)不論金額大小。 (D)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評論內容】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評論主題】44政府採購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幾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評論內容】
第 85 條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評論主題】34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幾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A)5日。 (B)7日。 (C)3日。 (D)10日
【評論內容】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評論主題】32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得選用下列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A)訴訟。 (B)仲裁。 (C)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評論主題】30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A)招標、審標、決標。 (B)履約。 (C)驗收。 (D)保固 。
【評論內容】
第 74 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評論主題】29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A)10日。 (B)15日。 (C)20日。 (D)1個月。
【評論內容】
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評論主題】28有關政府採購之申訴,下列何者為非? (A)自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 (B)應具申訴書,並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C)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D)申訴之提起,以申訴廠商寄出
【評論內容】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第 77 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第 83 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評論主題】27廠商於等標期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仍不服該異議處理結果,應於接獲招標機關異議處理結果幾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A)15天。 (B)20天。 (C)10天。 (D)沒有限制。
【評論內容】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評論主題】2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人數依法為? (A)5人至17人。 (B)7人至35人。 (C)沒有明文規定。 (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第 86 條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評論主題】41.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情形,且該廠商於機關通知日起前5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2次,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評論內容】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評論主題】38.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且該廠商於機關通知日起前5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1次,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
【評論內容】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評論主題】37.依採購法規定,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第 103 條
【評論內容】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評論主題】36.某縣政府辦理一清潔勞務採購案,甲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情形,該機關將甲廠商於109年2月20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年,請問甲廠商自何時才能再參加政府機關之投標? (A)112
【評論內容】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評論主題】35.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評論內容】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評論主題】34.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該廠商從未被任一機關刊登公報拒絕往來,則經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審議結果並無不實者,自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或
【評論內容】
第 103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評論主題】33.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採購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評論內容】
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評論主題】32.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於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A)10日。 (B
【評論內容】
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評論主題】22.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下列何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A)採購法主管機關。 (B)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C)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第 96 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1.下列採購何者得適用採購法第96條規定? (A)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所辦理之採購。 (B)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 (C)招標標的之百分之五十屬環保產品者。 (D)招標標的為政府認可之環保標
【評論內容】
第 96 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8.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B)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
【評論內容】
第 15 條
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零分之情形。
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無次數限制。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依修正前規定於接獲不及格通知次日起一年內完成補考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15.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多久期間內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A)1年內。 (B)6個月內。 (C)3個月內。 (D)2年內。第
【評論內容】
第 6 條
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前項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主管人員並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二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評論主題】12.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評選委員會,其委員會之組成,以下何者為是? (A)至少3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B)至少5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C)至少5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
【評論內容】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11.採購評選委員會議,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幾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A)1人。 (B)2人。 (C)3人。 (D)無限制。第 94 條
【評論內容】
第 9 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9.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何時作成並予確認? (A)當次會議結束前。 (B)當次會議結束後1日內。 (C)當次會議結束後3日內。 (D)當次會議結束後7日內。第 94 條
【評論內容】
第 11 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評論主題】8.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多少以上人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三分之一。第 94 條
【評論內容】
第 9 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4.採購評選委員會應置委員人數最少為幾人? (A)5人。 (B)6人。 (C)7人。 (D)17人。第 94 條
【評論內容】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3.採購評選委員會中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幾分之幾?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第 94 條
【評論內容】
第 9 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論主題】2.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何種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A)財物或勞務。 (B)財物或工程。 (C)勞務或工程。 (D)財物、勞務或工程。第 93 條
【評論內容】
第 2 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評論主題】14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契約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 (B)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中文為準。 (C)契約變更,除採購法另
【評論內容】
五、 (契約文字)
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允許之外文為準:
(一) 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
(二)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三)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
(四) 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辦理之採購。
(五)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六)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四、 (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
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評論主題】84 下列何種採購不允許採統包方式辦理? (A)工程採購。 (B)勞務採購。(C)財物採購。 (D)設計加施工案。
【評論內容】
第 24 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65 採購金額50萬元之案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若無電子領標投標,其等標期最少應有幾天? (A)5天。 (B)7天。(C)14天。 (D)3天。
【評論內容】
第 2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評論主題】35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有關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邀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B)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
【評論內容】
第 21 條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評論主題】46 底價之訂定時機,下列何者為正確? (A)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價格標開標前定之。 (B)選擇性招標應於規格標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C)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及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
【評論內容】
第 54 條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42 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為正確? (A)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B)比減價格之次數為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減價1次。(C)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廠商
【評論內容】
第 54 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者非採購法之監辦時機? (A)開標。 (B)比價。(C)查驗。(D)驗收。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
第一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評論主題】38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案件,不能以下列那一種方式辦理?(A)公開招標。 (B)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C)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D)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評論內容】
第 49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評論主題】34 選擇性招標之開標,下列何者不是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得採行的方式? (A)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B)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C)由使用單位自符合
【評論內容】
第 21 條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評論主題】30 機關辦理某履約期限為2年之巨額保全勞務採購,預算金額1年為1,000萬元,合計為2,000萬元,經檢討有必要訂定具有相當財力者之特定資格條件,機關得訂定之實收資本額上限為? (A)100萬元。
【評論內容】
第 5 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機關辦理某履約期限為2年之巨額清潔勞務採購,預算金額1年為2,000萬元,合計為4,000萬元,經檢討有必要訂定具有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條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為? (A)60
【評論內容】
第 5 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工程之巨額採購為2億元。 (B)財物之巨額採購為1億元。(C)勞務之巨額採購為2,000萬元。(D)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均為5,000萬元。
【評論內容】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8 條
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
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
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評論主題】4 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必須取得ISO9000系列驗證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僅巨額採購得規定之。 (B)僅特殊採購得規定之。(C)巨額採購或特殊採購得規定之。(D)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皆得規定之。
【評論內容】
第 5 條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第三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第三款第三目之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評論主題】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評選,其招標資訊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B)機關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均無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C)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
【評論內容】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 22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第 61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評論主題】50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新增公開取得報價單與企劃書公告,選擇不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於星期一上班日下午17時35分傳輸,該公告於廠商端何時可以查詢: (A)次二上班日。 (B)次一上班日 (C)當日20時
【評論內容】
第 21 條
採購網站所蒐集之採購公告資訊,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調整者外,其刊登採購公報之時程如下:
一、星期一刊登上星期四下午及星期五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二、星期二刊登上星期五下午及本星期一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三、星期三刊登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二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四、星期四刊登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五、星期五刊登星期三下午及星期四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前項刊登時程,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發行採購公報者,順延之;以電子化方式發行採購公報者,得提前之。
前項無法發行採購公報之情形係屬不可預見者,機關應視需要於恢復上班或特殊情形消失後,依前二項時程辦理更正公告。
第一項傳送資料之時間,依採購網站所登錄之傳送時間認定。
【評論主題】40 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幾日: (A)5日。 (B)3日。 (C)2日。 (D)1日。
【評論內容】
第 4 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網站。
【評論主題】30 機關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辦理招標公告無需刊登: (A)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B)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C)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D)契約付款條件。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評論主題】29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A)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B)免公開預算金額。 (C)得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D)應於招標公
【評論內容】
第 5 條
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評論主題】28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卡的使用方式: (A)預借現金卡。 (B)轉帳卡。 (C)信用卡。 (D)儲值卡。
【評論內容】
第 19 條
機關支付採購價金,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
【評論主題】5 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作為,下列4項作業( A )通知( B )重新報價( C )協商 ( D )說明。那些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AB。 (B)ABC。 (C)ABD。 (D)ABC
【評論內容】
第 17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