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yami】評論
五、 (契約文字) 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允許之外文為準: (一) 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 (二)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三)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 (四) 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辦理之採購。 (五)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六)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四、 (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 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