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any Lin】評論
第 25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滿★★...
【簡有容】評論
17-1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17-3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