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1.車輛內部之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 X 毫西弗;2.車輛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 Y 毫西弗;3.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處,不得超過每小時 Z 毫西弗。其中 X、Y 與 Z 分別為?第 5 頁/共 9 頁
(A) 2、2、0.1
(B) 2、1、0.2
(C) 10、1、0.2
(D) 10、2、0.1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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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Y】評論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69 條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二、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為開敞式車輛,則在車輛外緣投影之垂直平面上任一點,以及在載運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三、在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處,不得超過每小時○.一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