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所需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
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下列何種用途不屬之?
(A)長照機構
(B)住宅
(C)醫院
(D)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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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地政相關考生】評論

土地法第19條1.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cynthia731019】評論

土地法 第 19 條(外國人租購土地之限制) 口訣:住、商、教、醫、外、使、墳,大、經、經

Cypress Chou】評論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