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 eUCP2.0 規定,如電子信用狀要求提示一份正本及兩份副本之電子記錄時,則受益人應提示幾份電子記錄為已足?
(A)一份
(B)二份
(C)三份
(D)四份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引用出處:https://www.mantraco.com.tw/eucp.htm國際商會之解釋及決議統一信用狀慣例增補電子提示(eUCP)第e5條  提示當一eUCP 信用狀允許以下列方式提示時:i. 當以電子單據提示時,應在信用狀中敘明提示地點。ii.以書面及電子單據提示時,應在信用狀中敘明提示地點。電子單據可分別提示,無須同時提示。當一eUCP 信用狀同意得提示一份或多份電子單據,受益人應提供銀行一聲明書證明單據已提示完整,該書面證明得以電子單據或書面方式提出,且須證明與該eUCP信用狀相關。若銀行未收到該聲明書,則視為未提供。 i. 提示電子及書面單據時,必須註明是依據何信用狀所為;ii. 若單據提示未註明是依據何信用狀所為,則得視為未收到。若向銀行提示單據日為銀行的營業日,惟因故該銀行無法於規定之到期日或裝船日後規定之最後提示日接收電子單據,則此提示日或到期日將可順延至銀行恢復可接收電子單據的第一個營業日。未經提示之電子單據不應視為真正單據。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引用出處:https://www.mantraco.com.tw/eucp.htm國際商會之解釋及決議統一信用狀慣例增補電子提示(eUCP)第e5條  提示當一eUCP 信用狀允許以下列方式提示時:i. 當以電子單據提示時,應在信用狀中敘明提示地點。ii.以書面及電子單據提示時,應在信用狀中敘明提示地點。電子單據可分別提示,無須同時提示。當一eUCP 信用狀同意得提示一份或多份電子單據,受益人應提供銀行一聲明書證明單據已提示完整,該書面證明得以電子單據或書面方式提出,且須證明與該eUCP信用狀相關。若銀行未收到該聲明書,則視為未提供。 i. 提示電子及書面單據時,必須註明是依據何信用狀所為;ii. 若單據提示未註明是依據何信用狀所為,則得視為未收到。若向銀行提示單據日為銀行的營業日,惟因故該銀行無法於規定之到期日或裝船日後規定之最後提示日接收電子單據,則此提示日或到期日將可順延至銀行恢復可接收電子單據的第一個營業日。未經提示之電子單據不應視為真正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