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二、貨車:(一)大貨車:1.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逾六公尺之貨車。(二)小貨車:1.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之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