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9人身保險業銷售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
(A)不得超過各公司當年度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總保費收入之 20%
(B)不得超過各公司當年度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總保費收入之10%
(C)無銷售限額
(D)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銷售限額辦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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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引用出處: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2624.00人民幣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銷售限額計算方式規範 辦理應配合資產負債配置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針對人民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每年總保費收入上限銷售限額予以規範,藉此提供業者在辦理時能夠遵循。金管會表示,依照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7點第4項規定,人身保險業銷售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時,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除應符合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外,還應當依主管機關規定的銷售限額辦理。因此為明確銷售限額之規範,讓業者能夠遵循,所以訂定出銷售限額之計算方式。金管會指出,人身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除應確實配合各該人身保險業之資產負債配置計畫辦理,其每年總保費收入上限應適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2月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117411號令規定的公式計算銷售限額。要是業者打算辦理相關業務之再保險分出業務時,限以比率再保險方式辦理,而且分出比率百分之五十範圍內,就其實際分出業務對應的總保費收入,可以不計入前述之限額範圍內,只不過如果分出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之分出業務對應之總保費收入仍應計入前述限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