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can1268】評論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4條之2規定略以:「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經紀業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本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