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6、不動產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時,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時,下列何者錯誤?(A)不動產說明書製作日期(B)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C)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D)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
【評論內容】
第 8 條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二、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三、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為本條例第四條第十款所稱非常態之固定場所者,前項第二款應記明事項,改以該營業處所之設立目的、代理銷售不動產名稱、所在地、銷售總金額及設立期間代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將第一項或前項之資料,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81、經營仲介業務者違反依法應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交易價格時,應做如何處罰?主管機關應處罰?(A)應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B)應予3個月以上2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C)處
【評論內容】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4條之2規定略以:「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經紀業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本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79、下列關於蓋章和簽名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印章經二人簽名證明效力即與簽名同(B)印章效力優於簽名(C)簽名效力優於印章(D)效力同等
【評論內容】
印章與簽名效力同等
民法 第 3 條【評論主題】42、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至少幾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A)3(B)5(C)2(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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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評論主題】11、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成屋的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事項?(A)標示本棟建物周邊半徑300公尺外有殯儀館或寺廟(B)本棟建物樓頂平臺有無依法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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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C皆為本棟建築內之相關設備及事件說明
A則非屬於本棟建物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