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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92條 (代理人辯護人妨害法庭之處分)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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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95條 (違反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處罰)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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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93條(審判長所為維持法庭秩序之處分應於筆錄記明事由)審判長為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