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行政罰法第 26 條 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
【es870450】評論
一罪不二罰類型刑罰VS刑罰同一個犯罪行為不能重複給予刑事處罰。舉例來說,A砍B兩刀致死,此時A只成立一個刑法第271條[1]第1項殺人既遂罪,因此法院就只能給予A一個殺人既遂罪的處罰,而不可因為A砍了兩刀而分別給予兩個處罰,否則就會有一罪二罰的問題。刑罰VS行政罰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刑罰、行政罰,例如A酒後駕車而酒測值高於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此時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2]規定,應優先適用刑法的規定,換言之只會依刑法第185條之3[3]危態駕駛罪給予處罰,而不會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4]給予罰鍰。而刑罰與行政罰不併行的理由在於,立法者認為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5]。詳細介紹請見法律百科
【寶寶愛搞笑!】評論
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與刑法行政罰法第26條(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 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2)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 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3)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 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4) 前...
【111鐵佐運營上榜】評論
行政罰法第 26 條 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