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委任乙為代理人,並出具委任書,其上記載甲之住所、乙之住所及營業所均為新竹市,經智慧局為不准專利之審定,並將該審定書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週二,上班日)送達乙。 甲不服前開審定,於 111 年 3 月 10 日(週四,上班日)另委任丙為代理人,丙於同年 4 月 1 日 (週五,上班日)提出訴願書及訴願委任書,其上記載甲之住所為新竹市,丙之住所及營業所均為 臺北市。則其訴願是否已逾 30 日之訴願期間?其理由為何?
(A)未逾訴願期間,因甲、乙之住所均位於新竹市,即應扣除在途期間 4 日
(B)未逾訴願期間,因甲之住所位於新竹市,且於 111 年 3 月 10 日始委任丙,即應扣除在途期間 4 日
(C)已逾訴願期間,因丙之住所及營業處所與經濟部同位於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 日
(D)已逾訴願期間,因丙之住所及營業處所與智慧局同位於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 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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