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依所得稅法現行規定,境內居住者出售下列何種財產的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A) 104 年以前購入之房屋
(B) 110 年取得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
(C)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D)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拍賣活動之文物或藝術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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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我是誰我在哪裡】評論

2021/11/19新聞稿文化部、財政部...

chun 111高考上榜的】評論

這題的思路 是110年12★ ★★☆☆☆☆...

Stuart】評論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 29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百分之二十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小叮噹】評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4/12/31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