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關於技術規格之規定,何者係屬採購錯誤行為?
(A)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B)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以供審查,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
(C)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特定之商名,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採購法。
(D)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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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二月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1月9日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條「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事項」:1、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3、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故並非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法。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105 年 4 月修正 

【用戶】二月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1月9日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條「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事項」:1、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3、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故並非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法。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105 年 4 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