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6. 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後多久期間內,為維護其法律上權利之必要,得聲請由本人到法院聽取法庭錄音內容?(A)6個月 (B)3個月 (C)1個月 (D)1年修改成為46. 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多久期間內,繳納費用申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A)6個月 (B)3個月 (C)1個月 (D)1年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90-1條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