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子】評論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3.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之投資限額及條件如下:五、私募基金之基金管理機構須以在主權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屬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之簽署國家或地區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