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王先生早年喪偶,3名子女甲、乙、丙事業有成,無奈甲英年早逝,遺有 A、B、C、D、E 5名子女,乙為未婚無子女,丙有2名子女,王先生110年3月2日過世,其孫子女均已成年,乙、丙均抛 棄繼承,本件遺產稅案的繼承人扣除額為何?
(A)350萬
(B)300萬
(C)250萬
(D)100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offee Lin】評論

第 12-1 條本法規定之下列各項金額,...

명아양(110高普雙榜ㄌ)】評論

請問為何適用1140代位繼承而不是用第二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ABCDE+丙的兩個子女,7*50=350呢~

哈哈啾啾】評論

甲乙丙→ABCDE+丙子女 順序但是乙丙拋棄,可是甲沒有拋棄阿,甲只是早死,早死他的子女是代位繼承唷所以王老先生的財產是五人均分,不牽涉到乙丙的卑親屬如果今天"甲乙丙"拋棄 ABCDE+丙子女 他們七位才有繼承權

羽星彥宇】評論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