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性別平等是基本權利,每個人都應該被同等對待,並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不因性別而有任何區別。政府制定性平三法(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工平法):有兩種情形:1. 敵意工作環境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 交換條件型: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之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註: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是規範職場之性騷擾。(二)性別教育平等法(性平法):有兩種情形,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所謂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即刑法§221至§229及第§233條之犯罪行為):1.敵意環境型:以明示或暗示之方或,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2.交換型: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註:性別教育平等法是規範校園性侵或性騷事件。(三)性騷擾防治法(性防法):性侵害犯罪(所謂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所定之犯罪,即刑法§221至§229及§233犯罪行為)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者:1.交換型:以該他人之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2.敵意環境型: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註:性騷擾防治法是規範一般場所之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