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屬前述例外情形?
(A)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營收利益,或增加其盈餘所為之共同行為
(B)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C)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D)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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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承奕】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七項明確指出: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