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科苦手_負能量爆棚】評論
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AJ.怡君】評論
D物權的變動效力:(意思是說物權的移轉要經過怎樣的程序)不動產物權以書面「登記」(民§758),而動產物權則以「交付」(移轉占有)(民§761)A民法第66條 第1項: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B民法第802條規定,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之標的以動產為限,因此不動產所有權不得因先占而取得。C民法 911:「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