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
【Jamie】評論
補充行政處分之送達依據法律規定及...
【Andy】評論
釋字797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慈悲與愛】評論
(B) 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釋字第 663 號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C) 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件,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關於市地重劃範圍之核定程序釋字第739 號【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