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引用出處:http://www.jl-law.com.tw/law_qa02_29.html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期限,因票據法未明文,因此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規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15號民事判例参照),至於其時效期間之起算日,即票據債權罹於時效或權利保全手續之欠缺,而無法對發票人或承兌人行使追索權之翌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