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A)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B)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C)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D)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toresa214】評論
(B)應是錯不是嗎?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月牙青風】評論
共有人共同管理也算過半數不是嗎,我是如此猜想的!
【Emma Hsuang】評論
九十八年一月修正民法820條之規定 (B)(C)均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