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考他三天三夜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D)過去為錯誤。依照108年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但是108年修法政府採購法第15條,刪除第4項如下: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因此,現行法下(D)選項為正確。建議答案改成複選(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