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引用出處:https://www.cdic.gov.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33&pid=8&docid=9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受到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之保障。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存保公司應依下列方式履行保險責任:一、根據停業要保機構帳冊紀錄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餘額證明,將賠付金額以現金、匯款、轉帳或其他撥付方式支付。二、商洽其他要保機構,對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人,設立與賠付金額相等之存款,由其代為支付。三、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資金、辦理貸款、存款、保證或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以促成其併購或承受該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