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有關國際債券之敘述,以下何者有誤?
(A)採專業板與一般板兩類分級管理
(B)專業板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
(C)於一般板發行須經金管會申報生效
(D)一般板無須債券信評要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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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引用出處:https://www.tpex.org.tw/web/bond/knowledge/formosa/introduction.php?l=zh-tw壹、何謂國際債券?國內、外發行人於台灣募集發行並向櫃買中心申請上櫃之外幣計價債券稱為國際債券 (International Bond),如果採人民幣計價發行時,另稱為寶島債券 (Formosa Bond)。貳、發行面一、分級管理制度國際債券(寶島債券)市場採專業板與一般板兩類分級管理,依銷售對象的不同設立差異化管理措施,以改善金融監理效率並降低發行人發債成本,歸納整理如下:二、發行條件(一)專業板-外國發行人(非陸資企業)可發行債券種類:外幣計價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及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法令規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5865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6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14118號令及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二)專業板-陸資企業可發行債券種類: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法令規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5865號令、本中心111年11月24日證櫃債字第11104006561號公告及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三)專業板-本國發行人可發行債券種類: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法令規範:證券交易法第22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銀行法、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四)一般板-外國發行人(非陸資企業)可發行債券種類:外幣計價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法令規範:證券交易法第22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五)一般板-本國發行人可發行債券種類: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法令規範:證券交易法第22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銀行法、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三、發行人於上櫃掛牌後之資訊申報義務(一)外國發行人依據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5條至第40條之規定辦理定期申報事項(1) 每月結束後十日內於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上月份之發行資料異動情形。(2) 年報完成日或刊印日後二十日內,將其年報之電子檔案傳送至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不定期申報事項(1) 發行人依其所屬國及股票交易地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訊息;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或他公司之從屬公司並包含其總機構或他公司所屬國及股票交易地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訊息。(2) 債券之發行、期滿、買回、或有依規定核給股份之情事者。(3) 發行人或債券信用評等有所變動者。(4) 流動量提供者之相關資訊。(5) 其他對債券之價格或價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二)本國發行人與第一、二上市(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除依據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之第35條至第40條規定外,尚需準用本中心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