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A公司為營造業,股東高達30人,甲、乙、丙為A公司之董事,並推選甲擔任董事長,丁及戊為A公司之監察人。若甲未經董事會之授權,竟逾越權限以A公司之名義為B公司所簽發交付給己之本票債務背書。其後,B公司無力支付該本票新臺幣500萬元之票款,己遂向A公司行使追索權,A公司因而蒙受損失。試問:丁及戊可否基於其監察權之行使,自行決定共同代表A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又若A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對甲提起訴訟,應由何人代表公司起訴?(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