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從事下列何者行為?
(A)公務員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B)學生聯絡、宣傳、協助組織
(C)記者刺探或收集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D)未遂犯不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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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t50496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第 7 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用戶】t50496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第 7 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