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保險業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B)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C) 配合政府政策需要,開辦新型態之人身保險商品
(D) 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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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143 條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143 條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