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3. 為防止地下金融保險行為,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保險法所定之相關罰則,下列何者錯誤?(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B)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評論內容】(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保險法 第 167 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評論主題】7.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契約之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A) 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B)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C) 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D) 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

【評論內容】

◆受益權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同順位受益人則為平分;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遺產

(不給身故受益人)

(未遂代表還沒有發生所以可以撤銷)

(已經發生了所以不能撤銷只能喪失)

【評論主題】4. 保險業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金融服務業,保險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保險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金融

【評論內容】(D)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應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評論主題】39. 有關證券指數年金,以下敘述何者為真?(A) 可稱為指數型年金(B) 是一種變額年金保險(C) 其報酬率直接與物價指數連結(D) 通常不會提供最低保證利率

【評論內容】證券指數年金 (Security-Index Annuity)1.可稱為指數型年金2.大多數為3年至10年之躉繳保費遞延年金的方式發行3.有最低保證利率,通常會提供3%的最低保證利率,此保證具有停損的性質4.在美國,是屬於定額年金的一種5.是一種非變額年金保險,以躉繳保費遞延年金方式發行6.報酬率直接連結金融指數,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7.其報酬率直接與一些金融指數如美國普爾500指數作連結8.將年金的報酬與證券指數做連結,提供類似股票市場的報酬,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

【評論主題】11. 團體人壽保險對投保單位會有最小規模和比例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B) 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

【評論內容】◆保費/保險費率1.團體保險之保費與個人壽險一樣,單位保額之保險費率會逐年遞增2.團體保險費率計算因素:性別、年齡、保險金額、行業別、公司規模大小、公司規模人數3.保額決定的方式:單一保險金額、薪資額度、服務年資、職位等級4.團體保險費率釐訂方式①有手冊費率及經驗費率兩種②手冊費率適用在本身的損失經驗較不可信(缺乏可信度)的小型團體③使用經驗費率法釐訂保費主要因素是市場競爭5.經驗費率:①對小團體而言,大部分保險公司使用風險集合費率(pool rates),並以單一費率適用這類公司②個別團體的經驗通常是作為保費調整的重要依據③團體成員的特性(年齡、性別、所得水準)會影響團體的經驗,是核保時重要的考量因素④當團體的規模愈大、損失經驗的可信度愈高,則在任一年度的損失經驗做為紅利計算或保費調整的參考時可以獲得的權重也越大⑤如果小規模的雇主所組成風險集合(pooling arrangement)的損失經驗是有利的,則雇主的成本就會透過紅利或追溯費率(retroactive rate)而降低6.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7.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年增加◆非醵金計畫1.員工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起,團體壽險契約即自動加保生效(員工在觀察期屆滿後就可以自動獲得保障)2.員工毋需負擔保費,由團體負擔全部保險費,保險人通常要求全部員工參加(雇主負擔全部保費的計畫,保險公司會要求所有員工或依雇傭關係條件而確定的某一類型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參加保險計畫)◆醵金計畫1.員工可在一定期間內於(通常為31日)適格期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保險人申請加保2.員工需負擔部分或全部保險費,通常會要求至少75%的員工加入保險3.員工通常是依照統一費率繳納保費,不考慮個別年齡差異,不論員工到達年齡為何,其醵金金額通常維持不變,因雇主會吸收超過員工年繳保費部分的保險成本4.員工必須在某一期限內才能加入保險,如:一個月5.若保費豁免條款包含在醵金計畫中,當員工發生失能時,無須繳交任何保費

【評論主題】7.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契約之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A) 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B)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C) 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D) 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

【評論內容】

◆受益權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同順位受益人則為平分;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遺產

(不給身故受益人)

(未遂代表還沒有發生所以可以撤銷)

(已經發生了所以不能撤銷只能喪失)

【評論主題】4. 保險業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金融服務業,保險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保險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金融

【評論內容】(D)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應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評論主題】33. 為防止地下金融保險行為,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保險法所定之相關罰則,下列何者錯誤?(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B)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評論內容】(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保險法 第 167 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評論主題】39. 有關證券指數年金,以下敘述何者為真?(A) 可稱為指數型年金(B) 是一種變額年金保險(C) 其報酬率直接與物價指數連結(D) 通常不會提供最低保證利率

【評論內容】證券指數年金 (Security-Index Annuity)1.可稱為指數型年金2.大多數為3年至10年之躉繳保費遞延年金的方式發行3.有最低保證利率,通常會提供3%的最低保證利率,此保證具有停損的性質4.在美國,是屬於定額年金的一種5.是一種非變額年金保險,以躉繳保費遞延年金方式發行6.報酬率直接連結金融指數,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7.其報酬率直接與一些金融指數如美國普爾500指數作連結8.將年金的報酬與證券指數做連結,提供類似股票市場的報酬,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

【評論主題】11. 團體人壽保險對投保單位會有最小規模和比例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B) 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

【評論內容】◆保費/保險費率1.團體保險之保費與個人壽險一樣,單位保額之保險費率會逐年遞增2.團體保險費率計算因素:性別、年齡、保險金額、行業別、公司規模大小、公司規模人數3.保額決定的方式:單一保險金額、薪資額度、服務年資、職位等級4.團體保險費率釐訂方式①有手冊費率及經驗費率兩種②手冊費率適用在本身的損失經驗較不可信(缺乏可信度)的小型團體③使用經驗費率法釐訂保費主要因素是市場競爭5.經驗費率:①對小團體而言,大部分保險公司使用風險集合費率(pool rates),並以單一費率適用這類公司②個別團體的經驗通常是作為保費調整的重要依據③團體成員的特性(年齡、性別、所得水準)會影響團體的經驗,是核保時重要的考量因素④當團體的規模愈大、損失經驗的可信度愈高,則在任一年度的損失經驗做為紅利計算或保費調整的參考時可以獲得的權重也越大⑤如果小規模的雇主所組成風險集合(pooling arrangement)的損失經驗是有利的,則雇主的成本就會透過紅利或追溯費率(retroactive rate)而降低6.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7.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年增加◆非醵金計畫1.員工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起,團體壽險契約即自動加保生效(員工在觀察期屆滿後就可以自動獲得保障)2.員工毋需負擔保費,由團體負擔全部保險費,保險人通常要求全部員工參加(雇主負擔全部保費的計畫,保險公司會要求所有員工或依雇傭關係條件而確定的某一類型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參加保險計畫)◆醵金計畫1.員工可在一定期間內於(通常為31日)適格期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保險人申請加保2.員工需負擔部分或全部保險費,通常會要求至少75%的員工加入保險3.員工通常是依照統一費率繳納保費,不考慮個別年齡差異,不論員工到達年齡為何,其醵金金額通常維持不變,因雇主會吸收超過員工年繳保費部分的保險成本4.員工必須在某一期限內才能加入保險,如:一個月5.若保費豁免條款包含在醵金計畫中,當員工發生失能時,無須繳交任何保費

【評論主題】4. 保險業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金融服務業,保險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保險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金融

【評論內容】(D)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應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評論主題】7.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契約之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A) 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B)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C) 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D) 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

【評論內容】

◆受益權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同順位受益人則為平分;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遺產

(不給身故受益人)

(未遂代表還沒有發生所以可以撤銷)

(已經發生了所以不能撤銷只能喪失)

【評論主題】33. 為防止地下金融保險行為,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保險法所定之相關罰則,下列何者錯誤?(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B)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評論內容】(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保險法 第 167 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評論主題】39. 有關證券指數年金,以下敘述何者為真?(A) 可稱為指數型年金(B) 是一種變額年金保險(C) 其報酬率直接與物價指數連結(D) 通常不會提供最低保證利率

【評論內容】證券指數年金 (Security-Index Annuity)1.可稱為指數型年金2.大多數為3年至10年之躉繳保費遞延年金的方式發行3.有最低保證利率,通常會提供3%的最低保證利率,此保證具有停損的性質4.在美國,是屬於定額年金的一種5.是一種非變額年金保險,以躉繳保費遞延年金方式發行6.報酬率直接連結金融指數,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7.其報酬率直接與一些金融指數如美國普爾500指數作連結8.將年金的報酬與證券指數做連結,提供類似股票市場的報酬,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

【評論主題】11. 團體人壽保險對投保單位會有最小規模和比例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B) 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

【評論內容】◆保費/保險費率1.團體保險之保費與個人壽險一樣,單位保額之保險費率會逐年遞增2.團體保險費率計算因素:性別、年齡、保險金額、行業別、公司規模大小、公司規模人數3.保額決定的方式:單一保險金額、薪資額度、服務年資、職位等級4.團體保險費率釐訂方式①有手冊費率及經驗費率兩種②手冊費率適用在本身的損失經驗較不可信(缺乏可信度)的小型團體③使用經驗費率法釐訂保費主要因素是市場競爭5.經驗費率:①對小團體而言,大部分保險公司使用風險集合費率(pool rates),並以單一費率適用這類公司②個別團體的經驗通常是作為保費調整的重要依據③團體成員的特性(年齡、性別、所得水準)會影響團體的經驗,是核保時重要的考量因素④當團體的規模愈大、損失經驗的可信度愈高,則在任一年度的損失經驗做為紅利計算或保費調整的參考時可以獲得的權重也越大⑤如果小規模的雇主所組成風險集合(pooling arrangement)的損失經驗是有利的,則雇主的成本就會透過紅利或追溯費率(retroactive rate)而降低6.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7.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年增加◆非醵金計畫1.員工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起,團體壽險契約即自動加保生效(員工在觀察期屆滿後就可以自動獲得保障)2.員工毋需負擔保費,由團體負擔全部保險費,保險人通常要求全部員工參加(雇主負擔全部保費的計畫,保險公司會要求所有員工或依雇傭關係條件而確定的某一類型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參加保險計畫)◆醵金計畫1.員工可在一定期間內於(通常為31日)適格期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保險人申請加保2.員工需負擔部分或全部保險費,通常會要求至少75%的員工加入保險3.員工通常是依照統一費率繳納保費,不考慮個別年齡差異,不論員工到達年齡為何,其醵金金額通常維持不變,因雇主會吸收超過員工年繳保費部分的保險成本4.員工必須在某一期限內才能加入保險,如:一個月5.若保費豁免條款包含在醵金計畫中,當員工發生失能時,無須繳交任何保費

【評論主題】36. 下列有關「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中,對於財務核保作業程序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A) 應建立要保人、被保險人年收入查證比對之標準作業程序(B) 應對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記載要保人、被

【評論內容】(D) 在一定期間曾重複多次購買旅行平安保險之商務旅客,須於每次購買時填 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並簽名確認→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並簽名確認(若屬一定期間重複多次購買旅行平安保險之商務旅客,僅須於第一次購買時填寫)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第九條各會員應根據被保險人之年齡、財務收入狀況、同業累計保險金額及其他衡量風險指標,訂定進行財務核保之標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會員應採行財務核保作業:一、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同業之人壽保險(含投資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投保金額(不含躉繳型保單)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之二十倍。二、同一被保險人累計其他同業年繳化保險費(不含躉繳型保單)支出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一年期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旅行平安保險除外)。三、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投保金額一千零一萬元以上。四、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傷害保險一千零一萬元以上。五、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旅行平安保險二千零一萬元以上。六、同一被保險人累積同一公司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有效保額達一千五百零一萬元以上。七、同一被保險人累積保險業人壽保險及傷害險有效保額達二千五百零一萬元以上。    各會員若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0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351號令有關核保分級管理指標中之消極指標條件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核保標準應調整限縮百分之二十,若符合積極指標條件者,應依自身核保風險承擔能力、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職業等,自行訂定核保標準,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各會員之財務核保作業程序應取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收入或財產證明、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並簽名確認(若屬一定期間重複多次購買旅行平安保險之商務旅客,僅須於第一次購買時填寫)、電訪,或親自訪視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等方式之一進行之;各會員另應建立要保人、被保險人年收入查證比對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就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記載要保人、被保險人年收入或資產予以建檔比對。但經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社會經濟地位或由政府機關網站查詢財務相關資訊所獲得之資料與投保狀況顯屬合理、適當者,得以政府機關查詢財務資訊所獲得之資訊取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收入或財務證明。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財務核保作業,得不適用於下列情形:一、微型保險。二、具有員工福利保障及分擔雇主法定賠償責任之特性,且其被保險人係依據整體團體加以評估危險之團體保險。三、有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之續保件、ㄧ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於到期前完成續保且保險金額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之續保件。四、汽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一千萬元者。五、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五百萬元者。六、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內含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或內含之全程保障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一千萬元者。七、公共自行車傷害保險。

【評論主題】7.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契約之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A) 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B)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C) 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D) 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

【評論內容】

◆受益權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同順位受益人則為平分;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遺產

(不給身故受益人)

(未遂代表還沒有發生所以可以撤銷)

(已經發生了所以不能撤銷只能喪失)

【評論主題】4. 保險業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金融服務業,保險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保險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金融

【評論內容】(D)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應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評論主題】33. 為防止地下金融保險行為,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保險法所定之相關罰則,下列何者錯誤?(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B)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評論內容】(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保險法 第 167 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評論主題】39. 有關證券指數年金,以下敘述何者為真?(A) 可稱為指數型年金(B) 是一種變額年金保險(C) 其報酬率直接與物價指數連結(D) 通常不會提供最低保證利率

【評論內容】證券指數年金 (Security-Index Annuity)1.可稱為指數型年金2.大多數為3年至10年之躉繳保費遞延年金的方式發行3.有最低保證利率,通常會提供3%的最低保證利率,此保證具有停損的性質4.在美國,是屬於定額年金的一種5.是一種非變額年金保險,以躉繳保費遞延年金方式發行6.報酬率直接連結金融指數,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7.其報酬率直接與一些金融指數如美國普爾500指數作連結8.將年金的報酬與證券指數做連結,提供類似股票市場的報酬,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

【評論主題】11. 團體人壽保險對投保單位會有最小規模和比例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B) 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

【評論內容】◆保費/保險費率1.團體保險之保費與個人壽險一樣,單位保額之保險費率會逐年遞增2.團體保險費率計算因素:性別、年齡、保險金額、行業別、公司規模大小、公司規模人數3.保額決定的方式:單一保險金額、薪資額度、服務年資、職位等級4.團體保險費率釐訂方式①有手冊費率及經驗費率兩種②手冊費率適用在本身的損失經驗較不可信(缺乏可信度)的小型團體③使用經驗費率法釐訂保費主要因素是市場競爭5.經驗費率:①對小團體而言,大部分保險公司使用風險集合費率(pool rates),並以單一費率適用這類公司②個別團體的經驗通常是作為保費調整的重要依據③團體成員的特性(年齡、性別、所得水準)會影響團體的經驗,是核保時重要的考量因素④當團體的規模愈大、損失經驗的可信度愈高,則在任一年度的損失經驗做為紅利計算或保費調整的參考時可以獲得的權重也越大⑤如果小規模的雇主所組成風險集合(pooling arrangement)的損失經驗是有利的,則雇主的成本就會透過紅利或追溯費率(retroactive rate)而降低6.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7.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年增加◆非醵金計畫1.員工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起,團體壽險契約即自動加保生效(員工在觀察期屆滿後就可以自動獲得保障)2.員工毋需負擔保費,由團體負擔全部保險費,保險人通常要求全部員工參加(雇主負擔全部保費的計畫,保險公司會要求所有員工或依雇傭關係條件而確定的某一類型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參加保險計畫)◆醵金計畫1.員工可在一定期間內於(通常為31日)適格期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保險人申請加保2.員工需負擔部分或全部保險費,通常會要求至少75%的員工加入保險3.員工通常是依照統一費率繳納保費,不考慮個別年齡差異,不論員工到達年齡為何,其醵金金額通常維持不變,因雇主會吸收超過員工年繳保費部分的保險成本4.員工必須在某一期限內才能加入保險,如:一個月5.若保費豁免條款包含在醵金計畫中,當員工發生失能時,無須繳交任何保費

【評論主題】4. 保險業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金融服務業,保險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保險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金融

【評論內容】(D)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應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評論主題】33. 為防止地下金融保險行為,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保險法所定之相關罰則,下列何者錯誤?(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B)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評論內容】(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保險法 第 167 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評論主題】7.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契約之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A) 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B)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C) 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D) 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

【評論內容】

◆受益權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同順位受益人則為平分;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遺產

(不給身故受益人)

(未遂代表還沒有發生所以可以撤銷)

(已經發生了所以不能撤銷只能喪失)

【評論主題】39. 有關證券指數年金,以下敘述何者為真?(A) 可稱為指數型年金(B) 是一種變額年金保險(C) 其報酬率直接與物價指數連結(D) 通常不會提供最低保證利率

【評論內容】證券指數年金 (Security-Index Annuity)1.可稱為指數型年金2.大多數為3年至10年之躉繳保費遞延年金的方式發行3.有最低保證利率,通常會提供3%的最低保證利率,此保證具有停損的性質4.在美國,是屬於定額年金的一種5.是一種非變額年金保險,以躉繳保費遞延年金方式發行6.報酬率直接連結金融指數,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7.其報酬率直接與一些金融指數如美國普爾500指數作連結8.將年金的報酬與證券指數做連結,提供類似股票市場的報酬,增加年金的額外利潤

【評論主題】11. 團體人壽保險對投保單位會有最小規模和比例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B) 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

【評論內容】◆保費/保險費率1.團體保險之保費與個人壽險一樣,單位保額之保險費率會逐年遞增2.團體保險費率計算因素:性別、年齡、保險金額、行業別、公司規模大小、公司規模人數3.保額決定的方式:單一保險金額、薪資額度、服務年資、職位等級4.團體保險費率釐訂方式①有手冊費率及經驗費率兩種②手冊費率適用在本身的損失經驗較不可信(缺乏可信度)的小型團體③使用經驗費率法釐訂保費主要因素是市場競爭5.經驗費率:①對小團體而言,大部分保險公司使用風險集合費率(pool rates),並以單一費率適用這類公司②個別團體的經驗通常是作為保費調整的重要依據③團體成員的特性(年齡、性別、所得水準)會影響團體的經驗,是核保時重要的考量因素④當團體的規模愈大、損失經驗的可信度愈高,則在任一年度的損失經驗做為紅利計算或保費調整的參考時可以獲得的權重也越大⑤如果小規模的雇主所組成風險集合(pooling arrangement)的損失經驗是有利的,則雇主的成本就會透過紅利或追溯費率(retroactive rate)而降低6.團體規模越大,每個被保險人負擔的費用就越低,意謂規模經濟7.可確保團體的平均年齡能維持一個合理的水準,以避免保費逐年增加◆非醵金計畫1.員工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起,團體壽險契約即自動加保生效(員工在觀察期屆滿後就可以自動獲得保障)2.員工毋需負擔保費,由團體負擔全部保險費,保險人通常要求全部員工參加(雇主負擔全部保費的計畫,保險公司會要求所有員工或依雇傭關係條件而確定的某一類型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參加保險計畫)◆醵金計畫1.員工可在一定期間內於(通常為31日)適格期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保險人申請加保2.員工需負擔部分或全部保險費,通常會要求至少75%的員工加入保險3.員工通常是依照統一費率繳納保費,不考慮個別年齡差異,不論員工到達年齡為何,其醵金金額通常維持不變,因雇主會吸收超過員工年繳保費部分的保險成本4.員工必須在某一期限內才能加入保險,如:一個月5.若保費豁免條款包含在醵金計畫中,當員工發生失能時,無須繳交任何保費

【評論主題】49. 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請問保險業的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之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6-2 條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但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及保險合作社不在此限。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進修。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第一項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保險、證券、期貨、金融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二、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課程至少應包括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進修機構及辦理方式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有關進修體系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治理主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公司治理主管由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且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情事。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

【評論主題】48. 保險業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之事項,下列何者正確?(A) 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B) 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C) 內部稽核報告之

【評論內容】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0 條保險業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三、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四、內部稽核報告之格式內容、處理及保存。保險業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評論主題】32. 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領有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執行業務後,所應負履行義務及事項,下列何者錯誤?(A) 執行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B) 對於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負忠實義

【評論內容】

(C) 根據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需求及風險屬性等相關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內容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前,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33 條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其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本規則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關於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相關規定。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需求及風險屬性等相關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內容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前,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或單一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經紀人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該資訊。

【評論主題】45. 關於保險法上保險費應否返還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契約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B) 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所致契約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

【評論內容】(C)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人依法終止契約後,要保人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給破產管理人保險法 第 28 條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整理表

 

返還保費

不返還

部分返還

1.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

2.保險期間為1年以下之人身保險終止契約時,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3.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1.違背特約條款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則不得解除契約,並退還已交付的保費

違反告知義務

 

1.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2.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年齡限度

1.訂約時,僅要保人知悉危險已發生而無效,但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

善意復保險在危險發生前

 

1.故意違反複保險之通知義務,意圖不當得利

2.訂約時要保人知悉危險已發生

 

 

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其他

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後

 

 

【評論主題】26. 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由受益人承擔死差、費差、投資風險(B) 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C) 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

【評論內容】

(A) 由受益人承擔死差、費差、投資風險→死差、費差:保險公司投資風險:要保人死差、利差及費差是保險費率計算的基礎之一,也是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如果計算基礎較為保守,那麼保單分紅源泉可能增加,反之,相反。1.利差:保險公司的實際投資報酬率與預定利率的差額。2.死差:保戶的實際死亡率與預定死亡率的差額。3.費差:保險公司的實際費用率與預定費用率的差額。對保險公司而言,高預定利率使壽險保單的價格相對較低,當市場利率走低時,壽險公司必須承擔高利率時期所受保單的利差損;在保單生效後,若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實際報酬率高過預定利率,稱為「利差益」,反之則會產生「利差損」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投資型保險,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評論主題】31. 保險業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A) 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B) 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C) 配合政府政策需要,開辦新型態之人身保險商品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143 條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但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二、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三、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評論主題】18. 以下針對醫療儲蓄帳戶(MSA)的說明,哪些正確?(a)免稅 (b)針對支付高額醫療保險中高自負額而建立 (c)從 MSA 支出的費用不返還給被保險人 (d)此帳戶做為保險給付的醫療帳戶(A)

【評論內容】(d)此帳戶做為保險給付的醫療帳戶此帳戶做為無保險給付的醫療帳戶醫療儲蓄帳戶 (MSA)1.免稅2.針對支付高額醫療保險中高自負額的醫療費用支付目的而建立的一個保管帳戶 3.從MSA支出的費用不返還給被保險人4.此帳戶做為無保險給付的醫療帳戶

【評論主題】7.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契約之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A) 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B)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C) 保險金額應作為被保險人遺產(D) 保險人應將保險金額

【評論內容】

◆受益權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費繳滿二年以上要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應得之人則要解交國庫

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該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如有其他同順位受益人則為平分;如無其他受益人,則為被保險人遺產

(不給身故受益人)

(未遂代表還沒有發生所以可以撤銷)

(已經發生了所以不能撤銷只能喪失)

【評論主題】20. 傷害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在訂約 2 年後故意自殺,致失能或死亡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B)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C)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109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評論主題】5.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保險公司於保險招攬時應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幾日

【評論內容】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 第2條保險公司於保險招攬時應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

【評論主題】4. 保險業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金融服務業,保險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保險業應遵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金融

【評論內容】(D)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應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評論主題】11. 有關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B) 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C) 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

【評論內容】(D) 傷害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優先受償之權→傷害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評論主題】10. 甲雇主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其乙員工(即被保險人)向丙保險人投保團體傷害保險,於保險期間內乙員工在工作場所因意外事故而受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丙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

【評論內容】(D) 乙被保險人從丙保險人所獲得的團體傷害保險金額,能抵充甲雇主對乙員工的賠償責任按勞基法第59條業已明文,「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該條文並未有其他限制與但書。因此,只要保費是雇主負擔,雇主即得予以抵充。然而由於團體保險之受益人屬於勞工,因此當團體保險+勞工保險之給付,高於雇主應補償之數額,此時雇主亦不得追回溢出之給付,例如:職災應補償:100團保給付:60勞保給付:70勞工實際領受補償:130此時由於保險給付已完全涵蓋雇主補償責任,因此雇主即毋庸另外給予補償,但多出的30仍屬於勞工,雇主不得要求返還。(A) 丙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 第 103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B) 團體傷害保險,意外事故及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由乙被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傷害保險1.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舉證責任2.舉證內容:事故之外來性、事故之突發性、承保風險與事故之因果關係

【評論主題】3. 訂立傷害保險契約時,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傷害保險契約全部有效(B) 傷害保險契約效力未定,保險人得撤銷契約(C) 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107 條1.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3.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總統業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Ⅱ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Ⅲ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Ⅱ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Ⅲ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2. 保險法所規定其性質係為相對強行規定者,下列何者錯誤?(A) 保險法第 17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具備保險利益之要求(B) 保險法第 64 條要保人訂立契約時之據實說明義務(C) 保險法第 65

【評論內容】(A) 保險法第 17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具備保險利益之要求保險法 第 17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46. 若人壽保險公司對於某一類保單所收取的總保費低於評價純保費時,保險人會被要求維持一種補充式的責任準備金,該準備金稱之?(A) 特殊給付責任準備金(B) 補充保費準備金(C) 保費不足額責任準備金

【評論內容】保費不足額責任準備金:是對於某一類保單所收取總保費低於評價純保費時,保險人會被要求提存的一種補充式的責任準備金

【評論主題】45. 哪一項責任準備金主要用在壽險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上?(A) 期初責任準備金(B) 期中責任準備金(C) 期末責任準備金(D) 平衡責任準備金

【評論內容】①期初責任準備金:⑴主要是與分紅保單紅利之決定有關⑵通常被選定為超過預定責任準備金預定部分之利息收益分配的分配基礎②期中責任準備金:⑴主要用在壽險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上⑵任一評價年度的期初責任準備金與期末責任準備金之算術平均③期末責任準備金:⑴與死差異分配有關⑵使用也和紅利分配有關

【評論主題】40. 對於次標準體保險最常用的評等方法是下列哪一項?(A) 多重額外費率法(B) 固定額保費法(C) 分類法(D) 評等法

【評論內容】◆多重額外費率法 (Multiple Table Extra)①次標準體保險最常用的評等方法 ②其他條件相同時,較高現金價值的險種有較低的額外保費③特性:⑴是次標準體核保中最常使用的方法⑵次標準體危險根據其數值評等區分為幾個大類,保險費率或死亡率是依據相對於每一類的平均數字評等而來⑶萬能保險的保險費所依據的是淨危險保額,而且因保單設計的不同,保費可能會等於定期或普通壽險的額外保費◆固定額外保險費 (Flat Extra Premium)①次標準體的評估中,當額外死亡率與年齡無關時,一般以計費②當預期以額外死亡人數做計算的額外死亡率保持固定且大致與年齡無關時,可使用此方法③在此法下,公司簽發正常的保單,但是會收取固定的額外保費④大多數危險職業或嗜好活動適用本方法◆分類法分類法是指將性質相同的風險,分別歸類,而對同一類各風險單位,根據它們共同的損失概率,訂出相同的保險費率◆數字評等系統    ⑴公司以大量的因素加入危險的組合,而這些因素中的每一項對壽命的影響,可以由對於具備該因素之所有生命的統計研究來決定⑵該系統在實務上亦會加上常識來應用,讓處理上有較大一致性⑶每一項可能以不尋常的方式影響到危險的因素,都會被視為加分項或減分項⑷該系統主要是在對各個危險因子指定其數值,且當發生有兩個以上因子在某方面相關聯的情況時,決定其關聯效果

【評論主題】39. 多年來,在壽險公司核保裡各公司最初在評等使用的方法?(A) 評等法(B) 判斷法(C) 數字評等系統法(D) 分類法

【評論內容】◆數字評等系統    ⑴公司以大量的因素加入危險的組合,而這些因素中的每一項對壽命的影響,可以由對於具備該因素之所有生命的統計研究來決定⑵該系統在實務上亦會加上常識來應用,讓處理上有較大一致性⑶每一項可能以不尋常的方式影響到危險的因素,都會被視為加分項或減分項⑷該系統主要是在對各個危險因子指定其數值,且當發生有兩個以上因子在某方面相關聯的情況時,決定其關聯效果◆判斷法:⑴壽險公司核保裡,各公司最初在評等使用的方法⑵又被稱為個別法或觀察法,它就某一被保危險單獨釐定出費率,在釐定費率的過程中保險人主要依據自己的判斷⑶之所以採用觀察法,是因為保險標的的數量太少,無法獲得充足的統計資料來確定費率◆分類法分類法是指將性質相同的風險,分別歸類,而對同一類各風險單位,根據它們共同的損失概率,訂出相同的保險費率。

【評論主題】22. 為配合業務體系對核保作業簡化的要求,目前各保險公司均已對核保過程大幅簡化,其所簡化的項目主要為何?(A) 對投保年齡的延長(B) 對保險利益要求的放寬(C) 對財務核保條件的放鬆(D) 對被保

【評論內容】因為投保觀念改變,使得投保人數增加,因而業務量擴張;告知事項繁瑣及業務體系對核保簡化之要求;因此,各保險公司之核保過程已大幅簡化,但其所簡化者為對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情況的檢查,除身體健康因素之外,其他危險因素之管理更形重要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不是壽險行銷通路中之代理人結構配銷型態?(A) 專職代理人(B) 個人總代理(C) 固定薪資(D) 到府服務

【評論內容】◆壽險公司行銷通路1.非代理結構的中間商 / 非代理人結構:行銷通路依賴行銷仲介者的其他主要壽險行銷通路稱為非代理人結構行銷①個人總代理(PPGA):是獨立、佣金制的代理人,其以個人生產方式獨立作業②獨立財產和意外險代理人:是屬佣金制的代理人,其銷售主要業務為多家保險公司的產險與意外險③生產者團體 ⑴團體自我支援,與許多保險公司協議特定佣金率⑵會員有最小生產要求⑶係指普遍性行銷組織,專攻高階市場⑷保險公司透過合夥和配銷通路合作,可使生產團體的資深成員收到案子的百分比或利潤的百分比④經紀人業務:是指獨立從事保險公司的經紀人業務,通常非代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其業務無最低生產的要求⑤獨家代理人:僅代表某一家公司2.代理人結構配銷型態①專職代理人(career agency):在美國那一種行銷體系是指主要銷售一家保險公司商品的佣金制壽險代理人②固定薪資員工③到府服務⑴目標市場是低收入的消費者⑵在美國行銷體系因銷售成本太貴而放棄,過去15年來已下降76%④多種商品專屬代理人:銷售保險公司關係企業單一團體的商品,屬佣金制

【評論主題】50. 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會計師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之情況,下列何者正確?(A) 受查保險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B) 有證據顯

【評論內容】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6 條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其範圍應包括國外分公司。主管機關得請保險業委託會計師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業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保險業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第 28 條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一、受查保險業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二、受查保險業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三、受查保險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四、有證據顯示受查保險業之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受查保險業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評論主題】28. 保險公司的所有權人即為保戶,保戶在此契約上依法被賦予有權投票以選出董事的債權人,此公司組織往往沒有資本股票且沒有股東,此為下列何者組織?(A) 相互保險公司(B) 金融控股公司(C) 股份有限

【評論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1.為股東賺取利潤為目的的組織型態2.依經營主體由股東組成3.依經營資金來源主要來自股東投入的股本4.依保險費採確定保險費制5.確定制:根據經驗資料計算出損失機率,對保險加入者收取一定額度之保險費,至營業年度結束時,保險人結算之盈餘或不足,與被保險人不相關,盈餘不予以反還,虧損亦無需補繳。營利型保險公司大多採用確定制保費◆相互保險公司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1.會考慮轉換為股份保險公司的主要理由為方便取得權益資本2.保險公司的所有權人即為保戶(依經營主體由社員組成)3.保戶在此契約上依法被賦予有權投票以選出董事的債權人4.此公司組織往往沒有資本股票且沒有股東5.公司的資產與收入是由公司所持有6.公司資金來源來自最早會員保戶繳納的保費或成立該公司的借款(依經營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社員基金)7.會考慮轉換為股份保險公司的主要理由為方便取得權益資本8.依保險費採不確定賦課式保險費9.賦課制:據整個公司每個營業年度實際應給付之保險金以及營業費用總額,計算加入保險者應支付之保險費。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等合作型保險公司多採用此保費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

組成結構

股東(投資關係)

會員(保險契約)

資金來源

股本(股東投資基金)

基金(會員繳納保費之後須償還會員,屬負債項目)

保費繳納

確定保費制

賦課制

權益轉讓

可自行轉讓

須經過公司同意方可轉讓

利益處分

股東有處分權

有盈餘則會員均分

經營目的

營利

非營利

【評論主題】26. 下列何者為股東賺取利潤為目的的組織型態?(A) 相互保險公司(B) 相互保險控股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相互保險社

【評論內容】◆股份有限公司1.為股東賺取利潤為目的的組織型態2.依經營主體由股東組成3.依經營資金來源主要來自股東投入的股本4.依保險費採確定保險費制5.確定制:根據經驗資料計算出損失機率,對保險加入者收取一定額度之保險費,至營業年度結束時,保險人結算之盈餘或不足,與被保險人不相關,盈餘不予以反還,虧損亦無需補繳。營利型保險公司大多採用確定制保費◆相互保險公司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1.會考慮轉換為股份保險公司的主要理由為方便取得權益資本2.保險公司的所有權人即為保戶(依經營主體由社員組成)3.保戶在此契約上依法被賦予有權投票以選出董事的債權人4.此公司組織往往沒有資本股票且沒有股東5.公司的資產與收入是由公司所持有6.公司資金來源來自最早會員保戶繳納的保費或成立該公司的借款(依經營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社員基金)7.會考慮轉換為股份保險公司的主要理由為方便取得權益資本8.依保險費採不確定賦課式保險費9.賦課制:據整個公司每個營業年度實際應給付之保險金以及營業費用總額,計算加入保險者應支付之保險費。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等合作型保險公司多採用此保費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保險公司

組成結構

股東(投資關係)

會員(保險契約)

資金來源

股本(股東投資基金)

基金(會員繳納保費之後須償還會員,屬負債項目)

保費繳納

確定保費制

賦課制

權益轉讓

可自行轉讓

須經過公司同意方可轉讓

利益處分

股東有處分權

有盈餘則會員均分

經營目的

營利

非營利

【評論主題】33. 為防止地下金融保險行為,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保險法所定之相關罰則,下列何者錯誤?(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B)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評論內容】(A) 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保險法 第 167 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評論主題】47. 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之原則,下列何者正確?(A) 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B) 依

【評論內容】(A) 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7 條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三、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4-2 條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一、依據其業務規模、產品特質及整體經濟情勢等因素以辨識及評估可承受之風險範圍。二、應考慮之風險應包括市場風險(包含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保險風險與資產負債配合風險及其他相關風險,並建立各項風險控管機制。三、管理階層應依據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實際經濟情況,定期審視風險控制機制及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簡稱ORSA)機制,並採取適當策略。保險業應在風險管理架構下,考量本身業務之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發展適合其組織架構與風險管理系統的ORSA作業流程。

【評論主題】17. 以下哪些醫療費用給付是在延伸的照顧服務中項下?(a)住院費用 (b)安寧看護費用 (c)專業醫療費用 (d)家庭健康看護費用(e)手術費用(A) abcde(B) abc(C) bcd(D)

【評論內容】醫療保險1.給付成本高漲,因應做法:①增加員工自行付費之費用②彈性給付計畫之介紹:可有效控制成本的工具③增加由員工自行分攤之部分費用④終止本身之保險計畫2.延伸的照顧服務中給付的內容:專業醫療費用、家庭健康看護費用、安寧看護費用3.論人計酬:以保險人與醫療提供者簽訂一個轉包承攬契約,在一定金額內為每位被保險人每個月提供約定的醫療服務4.評估醫療新科技的利潤須考量因素:死亡率的改進、住院期間的縮短 、復原期間的縮短、罹病率的改善

【評論主題】12. 團體健康保險中,在哪一個法案下,法案限制保險人不得對有既有症的個人拒絶保障,並作為導入現額的醫療儲蓄帳戶概念的試辦。(A) 1990 年總合整體預算協調法案(COBRA)(B) 1990 美國

【評論內容】1990年總合整體預算協調法案(COBRA)⑴任何員工、配偶或子女因員工死亡、離婚..等因素而失去保險時,受益人被允許可選擇保險繼續保障,毋須可保證明⑵統一綜合預算協調法案誕生於1986年的美國⑶此法案要求雇主在停職期間仍然向員工提供短期延續的團體健康保險1996健康保險可攜式和責任法案(HIPAA)法案限制保險人不得對有既有症的個人拒絶保障,並作為導入現額的醫療儲蓄帳戶概念的試辦1990美國人民失能法案(ADA)1.又稱為美國身心障礙者法(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2.是由美國國會在1990年7月通過的一項法案,經由老布希總統簽署生效。3.2008年小布希總統簽署了身心障礙者法修正案,於2009年1月1日生效。4.修正案規定了身心障礙者所應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就業方面不應受到歧視。1978人權法案(CRA)1.國際人權法案衍生出美、非、亞洲保護與宣傳人權的區域性文件2.《美洲人權公約》範圍涵蓋美洲各國,於1978年生效

【評論主題】46.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係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而設立,旨在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關於評議中心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金融消費

【評論內容】(B) 評議中心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合理期待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請求金融服務業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受請求之金融服務業未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者,爭議處理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評論主題】11. 有關於傳統補償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和管理式照顧(如:HMO、PPO 等組織)的差異中,哪幾項是傳統保險沒有的?(a)限制提供者的選擇 (b)控制成本財務誘因 (c)服務品質 (d)財務風險(A

【評論內容】

◆團體健康保險(傳統補償保險)1.和管理式照顧(如:HMO、PPO 等組織)的差異,是傳統補償保險沒有:限制提供者的選擇、控制成本財務誘因

【評論主題】25.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A) 五日(B) 十日(C) 十五日(D) 三十日

【評論內容】

保險法 第 34 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日數相關整理】▶第116條①在停效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在申請復效之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②保險人收到可保證明,在15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第56條: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 所以就是,收到契變書先判斷是否有超過6個月•有: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10日內未提不可再要求>保戶提供可保證明>15日內未回應視同恢復效力•沒有:10 日內未回應則視為承諾▶第116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第120條: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30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30日之次日起停止。

【評論主題】43.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之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及其他必要情況,請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符合的條件,下列何者正確?(A) 已具備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B

【評論內容】

(B) 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 般查核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對國外分支機構(含辦事處)之查核方式得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評論主題】6. 對於團體保險計畫醵金制及非醵金制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 在非醵金計畫下,員工中斷保險後再加入,須提出可保證明(B) 在非醵金計畫下,員工在觀察期屆滿後就可自動獲得保障(C) 在醵金計畫下,

【評論內容】(A) 在非醵金計畫下,員工中斷保險後再加入,須提出可保證明在非醵金計畫下,員工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起,團體壽險契約即自動加保生效(員工在觀察期屆滿後就可以自動獲得保障)醵金計畫下,員工可在一定期間內(適格期內通常為31日)不具可保性證明向保險人申請加保◆非醵金計畫/非醵金制1.員工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起,團體壽險契約即自動加保生效(員工在觀察期屆滿後就可以自動獲得保障)2.員工毋需負擔保費,由團體負擔全部保險費,保險人通常要求全部員工參加(雇主負擔全部保費的計畫,保險公司會要求所有員工或依雇傭關係條件而確定的某一類型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參加保險計畫)3.成本低,雇主可以完全控制保險計畫◆醵金計畫/醵金制1.員工可在一定期間內(適格期內通常為31日)不具可保性證明向保險人申請加保2.員工需負擔部分或全部保險費,通常會要求至少75%的員工加入保險3.員工通常是依照統一費率繳納保費,不考慮個別年齡差異,不論員工到達年齡為何,其醵金金額通常維持不變,因雇主會吸收超過員工年繳保費部分的保險成本4.員工必須在某一期限內才能加入保險,如:一個月5.若保費豁免條款包含在醵金計畫中,當員工發生失能時,無須繳交任何保費6.運作複雜,可能大幅增加管理成本

【評論主題】42. 保險法第 116 條條文於 111 年 11 月 15 日經立法院第 10 屆第 6 會期第 7 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有關現行保險法第 116 條之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

(D)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保險法 第 116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復效▶第116條①在停效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在申請復效之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②保險人收到可保證明,在15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第56條: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 所以就是,收到契變書先判斷是否有超過6個月①有: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10日內未提不可再要求>保戶提供可保證明>15日內未回應視同恢復效力②沒有:10 日內未回應則視為承諾

【評論主題】41.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為防範死亡保險之道德危險,請問下列規定何者正確?(A) 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應具有保險利益(B) 要保人故意

【評論內容】(A) 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應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 第 16 條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評論主題】5. 有關於團體保險的費率計算因素,下列何者有誤?(A) 員工年齡、性別(B) 行業別(C) 公司規模人數(D) 計畫的醵金比率

【評論內容】

團體保險費率計算因素:性別、年齡、保險金額、行業別、公司規模大小、公司規模人數

團體保險保額決定的方式:單一保險金額、薪資額度、服務年資、職位等級

【評論主題】48. 有關復效條款,以下敘述何者為非?(A) 賦予保單所有人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恢復原先已經停效保單的效力(B) 為阻止及避免逆選擇,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可接受的可保性證明(C) 健康狀況不良的被保

【評論內容】(C) 健康狀況不良的被保險人不需提供可保性證明直接辦理復效復效1.賦予保單持有人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恢復原先已經停效保單的效力2.停效原因:保費漏繳、保單墊繳及借款本息超過保價金後未清償等等,超過規定催告期限3.時效:①六個月內要保人申請,保險公司可無條件復效②超過六個月申請復效,則要保人除必須檢附可保證明文件外,也需確實繳納未繳及逾期保費,才有可能再次復效③若停效超過兩年,則保險公司有權終止該保單,退還保單帳戶價值準備金4.復效時,為阻止及避免逆選擇,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可接受的可保性證明5.復效的申請在很短的期間(二至四周)內提出,保險人通常採用較寬鬆的立場,因為逆選擇的可能性極低

【評論主題】30.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者,即喪失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之權利。請問此項規定之法理基礎?(A) 禁反言行為(B) 平等待遇原則(C) 對價平衡原則(D

【評論內容】(A) 禁反言行為「禁反言」是指當一方做了一個法律主張之後,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出爾反爾(矛盾行為),在事後否認它或做相反的主張,造成相對方因為信賴該表示而受有損害。 此原則之適用也涉及不表態之默認問題。

【評論主題】29.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內部關係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動契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0 號解釋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

【評論內容】

(D)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保險業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具有強大之監督、考核、管理及懲罰處分之權,故得認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間 應為僱傭關係→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 定,保險業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具有強大之監督、考核、管理及懲罰處分之權,二者間具有從屬性;至報酬給付方式究係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或有無底薪,均非判斷其是否屬勞工工資之考量因素;故採取純粹按業績多寡核發獎金之佣金制保險業務員,如與領有底薪之業務員一般,均受公司之管理、監督,並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者,仍屬勞動契約關係之勞工;勞動契約不以民法所規定之僱傭契約為限,凡勞務給付之契約,具有從屬性勞動之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仍應認屬勞動契約;又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有困難時,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反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 四五號、九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五八號、一○一年度勞上字第二一號等民事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為民事法院判決)則認為,保險業務員得自由決定 招攬保險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其提供勞務之過程並未受業者之指揮、監督及控制,認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業間之人格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甚為薄弱,尚難認屬勞動契約關係;又以保險業務員並未受最低薪資之保障,須待其招攬保險客戶促成保險契約之締結進而收取保險費後,始有按其實收 保險費之比例支領報酬之權利,認保險業務員需負擔與保險業相同之風險,其勞務給付行為係為自己事業之經營,而非僅依附於保險公司為其貢獻勞力,故難謂其間有經濟上從屬性;再者,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主管機 關為健全保險業務員之管理及保障保戶權益等行政管理之要求而定頒,令保險公司遵守,不得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即認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具有人格從屬性。

【評論主題】28. 有關再保險與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之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原保險人得不扣除再保險人所給付之金額,而就其對原被保險人給付之範圍,全額向第三人代位求償(B) 原保險人就再保險人賠償金額

【評論內容】(B) 原保險人就再保險人賠償金額範圍內,不得再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予再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再保險有無保險法第53條之適用?【解析】「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分別為保險法第39條至第42條定有明文,是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謂為再保險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除「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再保險人則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原保險人亦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換言之,再保險人與要保人間,無直接之保險契約關係,從而,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除「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對於再保險人亦無賠償請求權。臺灣高等法院97年06月10日96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雖謂「再保險契約僅存在於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不僅再保險人對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無再保險費的請求權 (保險法第41條)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亦無賠償請求權 (保險法第40條)。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既為兩個獨立而不相同之契約,原保險人對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所主張之權利(如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人當然代位權),再保險人並無法自動取得或逕行主張」最高法院93年10月07日93年度台上字第260號民事判決:「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賠償之義務後,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其損失賠償請求權於賠償金額範圍內,當然移轉於保險人,被保險人於受領保險金給付後,即不得再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予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再保險,乃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性質上原屬於分擔危險之責任保險契約,即再保險人(再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於再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危險(原保險人依其與原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契約而生之給付保險金義務)發生時,應負給付保險金予原保險人(再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之義務。除另有約定或習慣外,『再保險契約仍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申言之,原保險人於依原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與被保險人而依法受移轉賠償金額範圍內之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再保險人依再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與原保險人後,亦於該賠償金額範圍內,當然移轉於再保險人。原保險人就再保險人賠償金額範圍內,自不得再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予再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其性質為「法定債權當然讓與」,而保險法第39條之再保險,其性質為「責任保險」,乃「損失填補保險」,理論上再保險人亦應有保險代位之適用然保險實務上,再保險人多不代位,而係由原保險人主張保險代位後,再依再保之比例攤還給再保險人,以避免法律關係過於複雜,且再保險公司多為外國公司,對我國公司主張保險代位具有事實上困難蓋保險法僅適用於消費者保障,而再保險屬商人保險,無保險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適用,故再保險人應無保險代位適用為妥

【評論主題】27. 有關保險單及製作保險單條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故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B) 保險契約應以製作保險單條款為之,此為保險契約的特別生效要件(C) 保險

【評論內容】(A)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故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故保險契約為非要式契約保險法 第43條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惟要保人聲請及保險人之同意,不限於書面為之,亦不拘泥一定形式,故屬非要式契約

【評論主題】24. 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在保險定義之認知下,請問下列何者不是保險的要素?(A) 保險利益(B) 危險團

【評論內容】保險之要素:1.危險:保險法之基本原則為「無危險,即無保險」,又保險法所稱之危險具有以下特性:(1)危險同一性:同一保險所承保之危險,應具有相當之同一性,也就是多數面臨相同危險之人,透過與同一個保險人訂立同種類之保險契約,而形成一個危險共同體。(2)危險不確定性:保險契約於訂立當時,須該危險是否已發生尚屬不確定,無論發生與否不確定或是發生之時間上的不確定,皆符合保險法上不確定性之義意。又此項不確定性,尚可從客觀面及主觀面觀察。所謂客觀面,係指保險契約簽訂當時,所承保之危險客觀上是否已確定發生或消滅;而所謂主觀面,係指要保人或保險人就所承保之危險已確定發生或消滅之事實,是否知情而言。2.補償需要性:危險的發生將造成被保險人損害,並因此出現補償之需要,而保險即為用以填補此一損害的制度之一。又保險法上所稱之損害與民法之損害概念並不相同,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保險法上所稱之損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尚不包含「所失利益」在內。另補償需求依得否以金錢加以估計,又可分為:(1)具體補償需要性:指被保險人的補償需求,係可以用金錢加以具體估計者,又稱為具體損害,如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中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用以填補具體損害的保險稱之為損害保險。(2)抽象補償需要性:指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無法以金錢加以具體估計者,又稱為抽象損害,如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或失能保險等。又因被保險人之損害無法以金錢具體估計,故無法以具體損失決定保險給付金額,僅能以契約事先預定保險金額或給付比例。因此,用以填補抽象損害的保險稱之為定額保險。3.團體性:(1)保險制度應以具有面臨相同或類似危險的多數個體存在,相互移轉並分散個人危險,形成一個危險共同體。惟個別團體成員間,彼此並不發生法律關係,不得互為法律上之請求。(2)又因保險具有團體性之要素,故於解釋保險契約條款或評估保險契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時,不能僅視要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之爭執,尚須著眼於「整個保險團體之利益」為衡量。4.有償性:(1)保險須以給付保險金作為對價,個別保險成員均應繳交保險費始符合保險制度。無償之風險承擔,可能為社會救濟、贈與等法律制度,但並非保險。(2)而保險費並非保險人恣意開價,而係依經驗法則及大數法則精算而來。5.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保險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必須獨立存在,而非附屬於其他法律關係的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又可區分為:(1)獨立性:危險承擔必須是當事人間訂立保險契約之獨立標的,而與其他法律行為之間無內在關聯性。如買賣契約之保固約款,或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物之瑕疵擔保等制度,皆非保險法所稱之保險。(2)法律上請求權:此為保險監理法理論所建立之要件,用以區別其他機制所提供之照護服務。如職業公會或人民團體對其成員提供援助,而其成員對之並不具有法律上之請求權,即非保險。

【評論主題】22. 所謂追溯保險,係將保險契約訂約前之風險,亦擴大納入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範圍。有關追溯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而保險人若已給付保險金者,得依不當

【評論內容】(D)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而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與應得之人→無須返還◆追溯保費:係將保險契約訂約前之風險,亦擴大納入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範圍1.訂約時,僅要保人知悉危險已發生而無效,但保險人不受契約拘束①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②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2.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①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②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應返還之3.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3. 關於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下列何者錯誤?(A) 要式契約(B) 諾成契約(C) 雙務契約(D) 不要物契約

【評論內容】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目前學界多數均認為係不要式契約及不要物契約(諾成契約)雙務契約(Bilateral contract) 第1條: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評論主題】47. 保單所提供的非保證給付或與解約相關的給付偏低,使失效的保單能產生盈餘以在日後能提供有效保單更高的價值,此稱為(A) 唐提效果(B) 迴廊效果(C) 外溢效果(D) 釋放效果

【評論內容】唐提效果1.由於無法得知保險公司失效支援保單規模的大小,此問題存在於市場上包括萬能壽險在內的所有壽險保單,特別在萬能壽險保單中較為嚴重2.即聯合養老金制,是一种集資辦法3.所有的参加者共同使用一筆基金,每當一個參股者死後,剩下人得到一份增加的份額,最後一個活著的人或過了一定時間依然活著的人獲得剩下的所有金額4.是一種壽險和賭博的混合物,很久以前就被宣布為非法5.指保單提供的非保證給付或與解約相關的給付(如現金解約價值)偏低,使失效的保單產生盈餘在日後能提供有效保單更高的價值

【評論主題】21. 傷害保險契約,若係承保危險與除外危險同時實現,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且無法區分係由承保危險或除外危險所致者,請問該契約效力如何?(A) 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給付(B) 保險人對於該項損害不負保險責

【評論內容】保險人為了界定其承保之危險的範圍,在保險契約條款中亦均同時設有危險描述條款(Risikobeschreibungen)以及除外條款(Risikoausschlüsse,又稱危險限制條款Risikobeschränkungen、Risikobegrenzungen),前者為承保危險提供一個原則性的定義說明,後者則列舉該契約所不承保的危險(除外危險)。一旦除外危險實現,不論要保人是否可歸責,或該除外危險的實現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均不在保險契約所提供的保障範圍內。但問題在於,幾乎所有可能產生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事由,在條款文字中都可以以「約定義務」或「除外危險」的任一形式來呈現。但既然約定義務和除外危險在法律上的處理差異極大,二者的區辨自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況且,保險契約條款均由保險人所擬定,其可能以條款文字或位置安排的方式,將實質上係要求要保人為特定行為的條款(約定義務)包裝為除外危險,藉此種學說上稱之為「隱藏性義務」(verhüllte Oblienheiten)的除外條款來規避法律上對於約定義務的種種限制,如此將對於要保人的權益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臺灣保險法之理論與實務上雖然也有義務違反與除外危險(或稱除外責任)之概念,但對於二者之本質及界線並無較為深入之研究與區分。在保險實務甚或在文獻上被理解為除外危險者,其實有些是屬於課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之義務的條款,形同德國學理上所稱的「隱藏性義務」。但因為二者之界線並未嚴格區分,因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義務的效果,即被解為除外危險的實現,並進而導出「保險人不負責任」的結果。舉例言之,臺灣之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條款中常將「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屬於「不保事項」。然被保險汽車因交通事故(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屬此等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承保之危險若已實現,則理論上不至於因為事後的「肇事逃逸」,使承保之危險回溯轉變為「除外危險」。故上述條款之實質意義在於課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肇事逃逸」的 義務,性質上為一不作為義務。

【評論主題】42. 有關萬能壽險商品設計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為真?(A) 可提供兩種死亡給付方式供保戶選擇,在保單有效期間不可改變其給付型式(B) 當淨危險保額愈高,則每月死亡成本也會下降(C) 選擇 A 型死亡

【評論內容】(A) 可提供兩種死亡給付方式供保戶選擇,在保單有效期間不可改變其給付型式可提供兩種死亡給付方式供保戶選擇,在保單有效期間可改變其給付型式 

A型

平準式的死亡給付

B型

平準的淨危保險

【評論主題】19. 保險契約乃繼續性之契約,於法律行為成立生效後至履行完畢,常有情事變更之發生,導致發生契約當事人所無法預期之結果。對於保險契約就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民法第 227 條之

【評論內容】(C) 契約成立後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變動而足以影響保險人風險估計者,要保人應負通知義務,方無違保險利益原則◆要保人可不必通知保險人有危險增加的情形/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免除通知義務之情事1.不會增加保險人的承保風險2.是屬於保險人依善良管理人注意即可知悉者3.是要保人為了保護保險人之利益者4.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

【評論主題】18. 被保險人明知颱風來襲,仍然冒險攀登北大武山,不幸摔落山谷身故,請問保險人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保險責任?(A) 保險法係為民法之特別法,故得類推適用民法過失

【評論內容】

(D) 保險給付之本質為契約約定之給付,與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故無民法上過失相抵之適用民法 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舉例》被保險人明知颱風即將來襲,仍然冒險下水衝浪,不幸被大浪吞噬身故,保險人不得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保險責任

【評論主題】6.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者,其契約效力如何?(A) 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保險人得不負任何理賠之責(B) 基於一般商業性保險非為強制締約,故保險人無庸負擔

【評論內容】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條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案例》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防疫保單,並於111年4月18日完成保險費繳交,嗣後,甲即於111年5月30日由醫院確認其快篩陽性確診,然於111年7月20日始收到乙保險公司簡訊通知拒絕承保,惟保單條款載明約定:「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請問本案「防疫保單」之契約效力解析:1.衡諸保單約款內容,相較於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係為有利於被保 險人之約定,該條款約定內容應為有效,乙保險公司於預收保險費時,已默示同意承擔於「同意承保前」之期間內所發生保險事故之危險,故應對 甲之確診負擔理賠之責2.若保險人於預收保險費後,因見保險事故發生遂不同意承保者,顯有違反 誠實信用原則之嫌,應避免保險人藉「不同意承保」脫免應負之保險責任,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3款規定,甲即可對乙保險公司主張締約上過失之 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額之計算,亦可以應取得而未取得之保險金請求權 為其計算範圍

【評論主題】17. 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保

【評論內容】(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消滅時效1.保險契約特約約定被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時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2.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保險法第65條)①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②要保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③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3.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評論主題】15. 所謂「疫苗險」,係指在國內接種疫苗後一定期間內(通常為 28 天),若有不良事件(或不良反應),出現身體上負面之症狀或疾病,無論是住院醫療或不幸身故,保險人即應負補償之責。請問「疫苗險」之法律

【評論內容】(C) 損害保險◆損失填補原則1.又稱為「不當得利禁止原則」2.意思是保險對於損害的填補,不可以超過被保險人受到損害的範圍3.保險制度的主要精神就是填補日常生活中因危險所造成的損害,並不是在使被保險人獲取不當得利4.若是保險制度容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獲取不當得利,那可以想像保險制度將淪為賭博制度5.在強大的誘因下,會導致被保險人為獲得超過實際損失之利益,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也就是所謂的「道德危險」6.保險制度的設計,同時還要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我國保險法的上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複保險、超額保險,就是配合損失填補原則而作出規定7.並非所有的保險種類都有適用損失填補原則①如果保險契約承保的危險,是一種可由金錢換算價值的類型,就有此原則的適用,所以火災保險、責任保險等所有財產保險以及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等都適用此原則。②若損害無法以金錢具體評估,例如人身保險中的壽險或健康險,就沒有損失填補原則的適用

【評論主題】14. 保險契約具有射倖性而為最大善意契約,關於最大善意原則在保險法的具體規定,請問下列何者錯誤?(A) 特約條款(B) 主力近因原則(C)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D) 故意行為所致損害除外不保

【評論內容】◆主力近因原則1.指保險公司只有在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為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時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是指最直接或最接近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2.假如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原因有二個以上,而且每一個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則最先發生並且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之原因《舉例》甲明知罹患慢性肝炎,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而投保人壽保險。於保險期間內,甲因肝炎復發而前往醫院急診,卻因意外於路途中遭車禍而死亡: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應負完全理賠之責◆最大善意原則1.是保險契約最大的特色,具有射倖性而為最大善意契約2.保險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就保險契約上的各種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都要基於最大之善意加以履行3.具體規定:特約條款、據實告知義務、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故意行為所致損害除外不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評論主題】13. 有關健康保險之承保範圍及保前疾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127 條主張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應就此一事實負舉證責任(B)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在疾

【評論內容】(B)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在疾病中者,則健康保險契約因該特定疾病而無效,保險人無須給付保險金→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般認為保前疾病不予理賠之規範。由於保險制度以承保不確定風險為目的,故而如在訂立健康保險時,被保險人已經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保險人對此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疾病之開始往往並無明確之症狀或外在表現,被保險人對此亦經常不知,故應如何認定,實務上常發生爭議。再者,我國保險法第 51 條另有關於追溯保險之規定,其第 1 項為:「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台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保險上字第 39 號判決曾云:「惟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倘被保險人未悉自己罹病,保險人尚不得依據上開規定免責。」

【評論主題】12.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之第三人,即為要保人(B)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C) 要保人得終止保險契約,

【評論內容】

(D)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此項處分權,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對抗保險人保險法 第 111 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評論主題】9. 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上的給付義務,為保險金給付之責任,此係以保險事故發生為前提;若無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損害,則保險人即無負擔此一給付義務,亦無需返還保險費。請問此項保險人契約義務之學理基礎

【評論內容】根據葉啟洲教授保險法第6版第251頁寫到保險人此一危險承擔之義務,即具體化為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的義務。因此保險人自契約成立時起,即已持續地承擔被保險人的危險。故不論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均不影響保險人是否履行契約上義務之認定。危險承擔說明顯較能合理說明保險契約上的相互義務關係。故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