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 保險給付之本質為契約約定之給付,與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故無民法上過失相抵之適用民法 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舉例》被保險人明知颱風即將來襲,仍然冒險下水衝浪,不幸被大浪吞噬身故,保險人不得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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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 保險給付之本質為契約約定之給付,與損害賠償之性質不同,故無民法上過失相抵之適用民法 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舉例》被保險人明知颱風即將來襲,仍然冒險下水衝浪,不幸被大浪吞噬身故,保險人不得主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