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
(A) 五日
(B) 十日
(C) 十五日
(D) 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34 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34 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日數相關整理】▶第116條①在停效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在申請復效之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②保險人收到可保證明,在15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第56條: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 所以就是,收到契變書先判斷是否有超過6個月•有: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10日內未提不可再要求>保戶提供可保證明>15日內未回應視同恢復效力•沒有:10 日內未回應則視為承諾▶第116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第120條: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30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30日之次日起停止。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34 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日數相關整理】▶第116條①在停效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在申請復效之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②保險人收到可保證明,在15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第56條: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 所以就是,收到契變書先判斷是否有超過6個月•有: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10日內未提不可再要求>保戶提供可保證明>15日內未回應視同恢復效力•沒有:10 日內未回應則視為承諾▶第116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第120條: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30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30日之次日起停止。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34 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