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C)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消滅時效1.保險契約特約約定被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時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2.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保險法第65條)①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②要保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③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3.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用戶】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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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算◆消滅時效1.保險契約特約約定被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時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2.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保險法第65條)①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②要保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③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3.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