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107 條1.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3.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總統業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Ⅱ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Ⅲ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Ⅱ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Ⅲ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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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 107 條1.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3.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總統業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保險法第107條,並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Ⅱ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Ⅲ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法條內容如下:保險法第107條:「Ⅰ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Ⅱ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Ⅲ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