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k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 乙被保險人從丙保險人所獲得的團體傷害保險金額,能抵充甲雇主對乙員工的賠償責任按勞基法第59條業已明文,「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該條文並未有其他限制與但書。因此,只要保費是雇主負擔,雇主即得予以抵充。然而由於團體保險之受益人屬於勞工,因此當團體保險+勞工保險之給付,高於雇主應補償之數額,此時雇主亦不得追回溢出之給付,例如:職災應補償:100團保給付:60勞保給付:70勞工實際領受補償:130此時由於保險給付已完全涵蓋雇主補償責任,因此雇主即毋庸另外給予補償,但多出的30仍屬於勞工,雇主不得要求返還。(A) 丙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 第 103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B) 團體傷害保險,意外事故及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由乙被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傷害保險1.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舉證責任2.舉證內容:事故之外來性、事故之突發性、承保風險與事故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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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 乙被保險人從丙保險人所獲得的團體傷害保險金額,能抵充甲雇主對乙員工的賠償責任按勞基法第59條業已明文,「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該條文並未有其他限制與但書。因此,只要保費是雇主負擔,雇主即得予以抵充。然而由於團體保險之受益人屬於勞工,因此當團體保險+勞工保險之給付,高於雇主應補償之數額,此時雇主亦不得追回溢出之給付,例如:職災應補償:100團保給付:60勞保給付:70勞工實際領受補償:130此時由於保險給付已完全涵蓋雇主補償責任,因此雇主即毋庸另外給予補償,但多出的30仍屬於勞工,雇主不得要求返還。(A) 丙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 第 103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B) 團體傷害保險,意外事故及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由乙被保險人負舉證責任傷害保險1.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舉證責任2.舉證內容:事故之外來性、事故之突發性、承保風險與事故之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