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ter40703】評論
當時羅馬法律規定:非經審判,羅馬公民不得被捆綁、監禁或鞭打。由畫底線部分可知,羅馬公民尚未被審判前不得被處罰(處以刑罰),與無罪推定原則的概念較為接近。(A)自由心證原則:法官可於合理範圍內(不違背倫理及經驗法則)依證據來判斷事實是否存在ex:下雨了所以馬路是濕的,但馬路是濕的不一定是因為下雨(可能有人潑水或洗車)。(B)公開審理原則:即基於司法公正的原因,允許人民前來法院旁聽審理中的訴訟案件。但家暴,未成年青少年犯罪,性侵案或有關國家安全之案件,為維護上述被害人或基於犯罪人年齡尚小,因此通常採取不公開審理(C)無罪推定原則:意即不論犯罪嫌疑人在審判後是否被判有罪,在尚未被審判前,均應視為無罪(D)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警在調查案件的真實樣貌或為了調查嫌疑人與案件有關的犯罪證據,來決定日後是否對嫌疑人起訴(提起公訴)的依據,此階段稱為偵查。而為了保障嫌疑人的權益與隱私(嫌疑人不一定真的有犯罪,若此時尚未查清真相就被公開也不恰當),或是案件尚未查明前就公開告知外界檢警正在調查的話,可能會被相關嫌疑人或有心人士進行串證,偽造證據等,造成案件查辦的困擾,因此偵查時皆為不公開。
【駱雲飛】評論
非經審判,羅馬公民不得被捆綁、監禁或鞭打,較接近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也就不能以刑法制裁的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