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二十條 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徵提保證人時,應確實審酌其資歷及保證能力,不得有浮濫徵提無實益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如有徵提連帶保證人者,應充分告知其權利義務及保證責任範圍。保證契約屬未定期間最高限額保證者,銀行與保證人簽訂契約後,應每年一次以書面通知函告知其連帶保證人最高限額保證金額及通知當月基準日所負保證債務金額,並敘明保證債務金額會隨授信動撥情形而有變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主債務人已發生授信逾期情事。(二) 海外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簽訂之保證契約。(三) 保證人表示不願接收相關保證債務金額訊息通知時(應提供佐證資料)。(四)保證契約依外國準據法辦理者。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不得要求授信款項須有一定比率回存入借戶相關帳戶中不得動用(即所謂授信回存)。銀行不得以搭配購買壽險或金融商品作為授信准駁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且不得以企業負責人於他行之房貸轉貸予該行作為授信之准駁條件。辦理海外及大陸地區授信案件,宜加強對授信戶的審核及貸後管理措施,並視授信個案風險情形,採行加強債權保障措施,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