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沉默】評論
(A)第 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第 507-3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 (D)第 507-1 條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D)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基於程序選擇權之法理,縱尚有其他法定救濟程序,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X民事訴訟法 第507-1條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