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中的小出納】評論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 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三、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四、外國人名冊。五、依第十五條之二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六、其他如附件一之文件。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應另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李奕璇】評論
考準則…… 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