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A)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已知之利害關係★ ...
【popo】評論
(A)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已知之利害...
【黃小珍(努力再努力)】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剥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和决定舉行聽證者外,应给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会。但法规另有规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