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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A)O(B)X
問題詳情
8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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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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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包含該商號及其負責人。(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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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B)X
120. 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A)O(B)X
90.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A)O(B)X
155.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因該廠商名稱已變更,機關尚無法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A)O(B)X
12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
91.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依委員意願調查結果,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仍需另出具聘書(函),以完成「聘兼」程序。(A)
156.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理變更,但統一編號不變,因仍屬同一法律主體,機關仍應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並為必要之附記。(A)
157.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A)O(B)X
158.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12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O(B
159.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為求保密,以邀請1家廠商議價為原則。(A)O(B)X
92.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如出具之相關文書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免另出具聘書(函)。(A)O(B)X
160. 軍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A)O(B)X
123.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A)O(B)X
9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總出席人數不得少於5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O(B)X
94.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A)O(B)X
124.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之一須為原住民。(A)O(B)X
161.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A)O(B)X
95.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如辭職至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其資格不予保留。(A)O(B)X
125. 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則毋需再僱用原住民。(A)O(B)X
162. 非軍事機關辦理採購,得準用採購法第104條及「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A)O(B)X
96.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至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於3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
163.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辦理機密性採購,如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A)O(B)X
164. 軍事機關採購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97.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2年輪調一次。(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