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2,B:5,C:377,D:1,E:0
難度:非常簡單
【宜錚】評論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五 條本法所定半年教育實習,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起至七月為起訖期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之限制:一、因重大傷病取得醫院證明,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二、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三、申請於境內、外累計半年教育實習,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