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有關民國86年公佈的「特殊教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強調「零拒絕」的精神以保障國民受教機會的均等
(B) 明訂身心障礙國民入學年齡向下延伸至三歲
(C) 每位就讀學前教育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可獲得一年一萬元的補助
(D) 中央特殊教育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百分之十答案C、D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7431
統計:A(10),B(41),C(212),D(2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5)

用户評論

吳眯辰】評論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5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Fish Gau】評論

特殊教育法 1020123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達陣】評論

名  稱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