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眯辰】評論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5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Fish Gau】評論
特殊教育法 1020123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達陣】評論
名 稱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