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ly Huang】評論
抵押權的消滅有六種原因:1.混同 2.拋棄 3.擔保債權之全部消滅 4.除斥期間經過 5.抵押物滅失 6.抵押權實行 抵押權擔保之主債務因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免責的債務承擔契約,依據民法第300條,該債務移轉於丁,乙對丙之債務遂告免除。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規定(民870),甲為擔保乙丙債務之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rockywen1985】評論
可拋不能讓
【盧妍蓁】評論
關於抵押權消滅事由,下列何者為非? (A)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B)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C)因實行抵押權而消滅 (D)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102 年 - 102年 地方五等 法學總複習2#11559答案:B880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小欣】評論
民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